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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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北京继承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对于财产的继承,是常见的民事行为,而在实践中,由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都不同,财产的分配会受到倾斜,这样可能是不合法的,法定继承人都有继承权,而且是要均分的,那么哪些人属于法定继承人呢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孙子不是爷爷的法定继承人。
《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只有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去世后,其孙子孙女才能继承,且属于代位继承,并不是法定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1、到;登记信息、验证协议;窗口办理信息登记上网和协议验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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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程序,是指公证机构和公证当事人在进行公证活动时应当遵守的基本步骤和规则。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进行公证活动,可以从程序上保证公证的质量,确保公证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公证程序包括公证的一般程序、特别程序和复议程序。
我们都知道,公民去世之后,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其遗产由法定继承人来继承,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也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等等,但是遗产并不是由这些人直接继承,而是要按照一定的顺序来进行遗产的继承,那么法定继承顺序是什么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
法定继承人范围,是指在法定继承中有权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全部法定继承人。各国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基本上是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法律上拟制血缘关系为依据的。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各国立法不尽一致,般说来,剥削阶级国家的继承制度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出发,多把继承人的范围规定得十分广泛,即使死者本人没有较近的亲属,也准许与死者本人血缘很远的亲属继承其遗产。如法国民法典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延到被继承人的12等以内血亲。德国民法典将被继承人的一切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都纳入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社会主义的继承制度则从有利于实现家庭经济职能出发,把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限制在实现家庭经济职能所必须涉及的少数近亲属范围之内。如苏俄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由被继承人生前扶养不少于一年的无劳动能力的人。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
②不尽扶养义务;
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